(2017)苏0581民初7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刘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刘玉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248号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63503853,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常浒河交界处。负责人:连允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娜,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莲,女,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刘玉莲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尤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