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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何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美等85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高桂琼,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马大龙,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娅,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池勇,区长。委托代理人兰波,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美等85人因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白江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上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初4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何美等85人诉称,被告青白江区政府于2010年在华家村14组实施“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项目”,拆迁原告所有的房屋时未按照国家2010年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房屋拆迁款,仅有青白江区祥福镇政府采取其他方式给予原告补偿的书面承诺。但此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该承诺,原告多次上访均未得到解决。请求判决被告青白江区政府按2010年国家有关规定补足房屋拆迁款。原审被告青白江区政府辩称,青白江区祥福镇政府于2009年2月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准,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建设祥福镇“东方新村”新型社区,解决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拆迁补偿。2011年1月15日,何美等人分别与青白江区祥福镇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和《住房安置协议》,此后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被告青白江区政府不是协议的签订方,也不是承诺的主体,且原告从未向被告提交过要求按2010年国家有关规定补足房屋拆迁款的申请。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青白江区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祥福镇东方新型社区的立项请示(青祥府〔2009〕18号),成都市青白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祥福镇“东方新村”新型社区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青发改政务投资〔2009〕24号),《拆迁补偿协议》《住房安置协议》和《增减挂钩拆迁补偿领款表》。原告何美等85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祥福镇政府的《承诺书》,信访材料。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何美等85名村民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被告青白江区政府按2010年国家有关规定补足房屋拆迁款。该诉讼事项系原告诉被告不作为,但在庭审中原告何美等85名村民没有提供出其就该事项曾向被告青白江区政府提出过申请的有效证据。因此,原告何美等85名村民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何美等85名村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何美等85人上诉称,被上诉人青白江区政府在祥福镇××村实施“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项目”,与村民所签《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太低,且未兑现承诺书约定的条件。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提交的《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进行审查和回应,未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未对证据进行质证,完全不顾上诉人多年来的上访事实,裁定驳回起诉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青白江区政府二审答辩称,祥福镇政府根据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相关文件规定,经立项批准在青白江××镇××组建设祥福镇“东方新村”新型社区。该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不改变村民农业生产劳动者的身份。上诉人何美等85人分别与祥福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住房安置协议》,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并解决拆迁户的安置问题。被上诉人不是项目的实施方,也不是协议的签订方,上诉人起诉的对象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查明,为落实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成都市青白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09年2月18日批复同意祥福镇政府向其报送的《关于建设祥福镇东方新型社区的立项请示》,确定项目名称为祥福镇东方新村新型社区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是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以招标方式在青白江区祥福镇东方村修建房屋1800套并配套小区内外道路、管网、公共照明、公共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祥福镇“东方新村”新型社区。祥福镇政府2010年11月16日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项目实施,需要拆迁你户房屋,经祥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签订拆迁协议、住房安置协议时,作以下承诺:作为本项目第二批需提前拆迁农户(第一批为本项目建新区拆迁农户),在入住新农村安置时,同等条件下,同户型可以优先选择幢数、楼层”。青白江××镇××组村民何美等85人随后分别与祥福镇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和《住房安置协议》。何美等85人以房屋拆迁补偿过低为由多次信访无果,遂起诉来院,要求青白江区政府按2010年国家有关规定补足房屋拆迁款并兑现承诺,审理中提出要求法院审查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合法性。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上诉人何美等85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上诉人青白江区政府按2010年国家有关规定补足房屋拆迁款”。经查,祥福镇政府是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祥福镇“东方新村”新型社区的项目业主,分别与何美等85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和《住房安置协议》。被上诉人青白江区政府不是项目的实施方,也不是协议的签订方,何美等85人起诉要求青白江区政府按2010年国家有关规定补足房屋拆迁款,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审查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属于附带审查范畴,因第一项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应一并驳回。何美等85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 琼审判员 王代伍审判员 刘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耸附上诉人(原审原告)名单:何美,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瞿富兰,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刘德洲,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高桂琼,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严永明,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华英,女,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严永长,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刘明香,女,194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刘祖胜,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刘祖明,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曾加芳,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田隶荣,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徐金玉,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庄世荣,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区。张光凤,女,194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李兵,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严永清,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张富长,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李永富,男,194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先玖,女,193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肖代军,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赖国容,女,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忠文,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黄天秀,女,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德,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陈军,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陈超,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肖代琼,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严琼,女,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严永亮,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张富强,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李地荣,男,194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克洪,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克兵,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杨忠玉,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陈义生,男,194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长富,男,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陈建,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陈雪梅,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方庆芬,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罗玉琼,女,194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田素芳,女,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进尾,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秀琼,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肖代明,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肖飞,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肖刚,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曾启玉,女,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陈义贵,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庄曾福,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庄承刚,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罗严彬,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罗坤志,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罗严犁,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唐彬芯,男,1979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建,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克春,男,194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岳雄,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李秀琼,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刘长红,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刘维生,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张方金,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陈富春,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樊琼华,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刘德友,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刘维军,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克洲,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克义,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郭芳琼,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刘德勇,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杨桂兰,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克望,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陈友,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罗水昭,女,1962年5月3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严东,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祝丽,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祝美,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祝长松,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祝胜利,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严永宽,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严绿友,男,192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徐海松,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龚素琼,女,192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肖代荣,男,194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何敬双,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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