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岩与郭玉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岩,郭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864号原告赵岩,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郭玉田,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9日生,原告雇佣被告为其开车,原告按被告指示帮助搬运货物,在搬运过程中,原告被货物上的铁将手划伤,经诊断为右手指肌腱断裂,现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医疗费用,但被告始终没有赔付,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情况,又不同意提交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