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保定皓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孙五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皓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孙五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348号原告:保定皓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会东。被告:孙五星。原告保定皓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五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皓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保定皓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齐成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马艳敏书 记 员 王薪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