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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保定皓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孙五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皓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孙五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348号原告:保定皓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会东。被告:孙五星。原告保定皓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五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皓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保定皓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齐成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马艳敏书 记 员 王薪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