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何朝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15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建川,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大道东段***号金泰城****号,身份证号:5111261966********。被申请人:何朝平,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何朝平诉高建川、戴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川0402民初1510号民事裁定,查封高建川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26号13幢3单元1-1号(产权证号:S00089719号)房屋、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17幢2单元2-2号(产权证号:S00117452号)房屋,期限为三年。高建川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何朝平于2017年6月19日撤回对高建川、戴燕的起诉,现高建川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建川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产权证号:S00089719号)房屋、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产权证号:S00117452号)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何朝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