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谢平飞与谢建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平飞,谢建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164号原告:谢平飞,男,汉族,现住湖南省屈原管理区。被告:谢建辉,男,汉族,住湖南省屈原管理区。原告谢平飞与被告谢建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平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人民币,减半收取计59.5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钟 文人民陪审员 周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纤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