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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醴远乾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远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125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醴远乾,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8日,大专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任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醴远乾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红、刘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醴远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醴远乾在协助县、乡人民政府开展重大基础项目建设工程中,采取虚报、多列方式贪污发放给村民的补偿款653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醴远乾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县、乡人民政府从事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工程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应该发放给农民的补偿款6535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针对起诉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醴远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嵋环线33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重大基础项目建设工程,经过镇原县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寨庄、姜洼边、庄坷、东庄四个自然村。该工程启动时,镇原县人民政府给涉及嵋环330千伏线路工程的乡镇领导召开了协调会议,要求有关乡镇积极配合该工程的开展。会后,镇原县孟坝镇政府召集了王地庄等五个行政村村干部传达了会议精神,并要求行政村干部协助县、乡人民政府积极开展该项重大基础项目建设工程。2014年6月至12月,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公司先后委托被告人醴远乾负责给村民发放补偿款709665.3元,其中醴远乾采用虚报、多列的方式侵占补偿款653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嵋环330千伏线路经过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庄坷自然村时,需要从村民曹某房顶通过,为达到安全要求,曹某家需要整体搬迁,经过孟坝镇政府干部、王地庄行政村村委会干部、工程施工方负责人蔺某与曹某多次协商,确定给村民曹某庄基款236000元。事后,醴远乾与蔺某协商,蔺某给醴远乾20350元的协调费。2014年7月15日,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公司将256350元汇入被告人醴远乾尾号为0772的建设银行卡,当日蔺某拿着被告人醴远乾该张银行卡给曹某转款236000元,后醴远乾给姜某1、张某1、张某2三名村干部每人分配3000元,剩余11350元被被告人醴远乾截留在卡内。2016年9月,侦查部门调查时,被告人醴远乾要求曹某委托他人出具了一张256000元的补偿款收条,以此作为补偿款发放凭据,企图掩盖侵吞11350元的事实。2、2014年9月23日,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公司将367400元补偿款汇入被告人醴远乾个人尾号为547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同年12月25日,将85915.3元的补偿款汇入醴远乾个人尾号为077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共计453315.3元。醴远乾将其中的399315.3元用于给农户发放赔偿款、处理施工纠纷及处理行政村其他事务,剩余54000元被醴远乾侵吞。2016年9月8日侦查部门在调查该案时,被告人醴远乾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掩盖侵吞补偿款的事实,找到村民陈某1,让其出具领取4000元补偿款的条据,在陈某1出具领条时,被告人醴远乾说还有其他事情需要处理,让陈某1将领取4000元的领条金额写成28000元,虚开24000元,醴远乾以28000元的收条作为补偿款发放凭据。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醴远乾找到村民姜某2给自己虚开了一张30000元的占地补偿款条子,以此作为补偿款发放凭据。另查明,破案后,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从被告人醴远乾处扣回赃款6535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镇原县人民政府嵋岘330千伏线路工程镇原段协调会议纪要、嵋岘至环县33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庆市国土资发(2017)195号关于规范庆阳市国家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意见及庆市国土资发(2010)3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庆阳市城市规划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付款凭证、电汇凭证、工程建设场地占用赔偿结算单、收款收据、补偿明细表,征地协议、领款条据、个人明细查询、现金分类明细表、技术服务合同,证明2012年至2015年,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嵋环线33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重大基础项目建设工程,经过镇原县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寨庄、姜洼边、庄坷、东庄四个自然村。该工程启动时,镇原县人民政府给涉及嵋环330千伏线路工程的乡镇领导召开了协调会议,要求有关乡镇积极配合该工程的开展。会后,镇原县孟坝镇政府召集了王地庄等五个行政村村干部传达了会议精神,并要求行政村干部协助县、乡人民政府积极开展该项重大基础项目建设工程。2014年6月至12月,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公司先后委托被告人醴远乾负责给村民发放补偿款709665.3元,其中醴远乾采用虚报、多列的方式侵占补偿款65350元的事实;2、中共镇原县孟坝镇委员会文件、镇原县孟坝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被告人醴远乾的职务任免情况;3、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证明被告人醴远乾退赔全部涉案赃款的事实;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醴远乾年龄、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5、王地庄村委会账目、银行交易明细、账户查询清单,证明被告人醴远乾利用职务侵占补偿款的事实;(二)、证人证言6、证人姜某2、陈某1证言,证明被告人醴远乾让该二人虚打领条的有关情况;7、证人蔺某、贾某、李某、姜某1、张某1、张某2证言,证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情况;8、证人曹某、陈某2、陈某3、陈某4、姜某3、王某1、白某、张某3、王某2、张某4、张某5、陈某5、陈某6证言,证明从被告人醴远乾处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具体情况;(三)、被告人陈述及交代材料9、被告人醴远乾供述及辩解,证明被告人醴远乾利用村干部身份侵占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的过程及数额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醴远乾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县、乡人民政府从事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工程时,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补偿款65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醴远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醴远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赔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醴远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醴远乾退缴的赃款65350元,由扣押单位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米忠锋审 判 员  郝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