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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田东雪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414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东雪,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蔡县,现住上蔡县。因犯抢劫罪,2009年9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3年4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2014年9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2月1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2016年5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东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峰、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东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上旬,被告人田东雪在上蔡县地税局家属院自己家客厅内,连续三天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吸食毒品“老黄皮”,并提供毒品。另查明,被告人田东雪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东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上公(禁)行罚决字[2013]2041号、上公(重)行罚决字[2014]1144号、上公(齐)行罚决字[2016]0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公(禁)社戒决字[2013]2006号社区戒毒决定书、上公(重)强戒决字[2014]0034号、上公(齐)强戒决字[2016]000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蔡县五龙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五龙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田东雪的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容留他人吸毒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对吸毒人员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本院(2009)上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上蔡县公安局五龙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田东雪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东雪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东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东雪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且为被容留者提供毒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东雪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东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田东雪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东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立柱人民陪审员  席运城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付茫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