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848曾春香与太仓台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香,太仓台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848号原告:曾春香,女,1968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龙,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台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建湖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1781396D。法定代表人:张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春香诉被告太仓台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曾春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春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伊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嵇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