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陆映书与王仕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映书,王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513号申请执行人陆映书,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王仕良,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陆映书与被告王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沪0113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映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其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仕良名下无房屋、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仕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3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