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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赤壁市赵李桥镇百花岭村六组与熊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赵李桥镇百花岭村六组,熊乾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439号原告:赤壁市赵李桥镇百花岭村六组。代表人:黄程勋,男,汉族,1950年1月25日生,住赤壁市,代表人:黄金泉,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生,住赤壁市,被告:熊乾坤,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生,住赤壁市,原告赤壁市赵李桥镇百花岭村六组(以下简称百花岭村六组)与被告熊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百花岭村六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熊乾坤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熊乾坤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9日,熊乾坤向原赤壁市赵李桥镇百花岭村十组榔树坳(现合并为百花岭村六组)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经多次催讨,熊乾坤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为此,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同时,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驶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本案中,百花岭村六组提起诉讼未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同时,黄程勋、黄金泉作为百花岭村六组的诉讼代表人也未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推荐人数亦未达法定人数。故黄程勋、黄金泉不能代表百花岭村六组提起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赤壁市赵李桥镇百花岭村六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