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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鑫盛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洪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同森锦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盛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洪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同森锦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388号原告:成都鑫盛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号。法定代表人:董维伟。委托代理人:鲁良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洪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黄洪涛。被告:成都同森锦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刘敏。原告成都鑫盛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洪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同森锦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鑫盛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鑫盛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文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