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37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雷,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雷醉酒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兰考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学院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卢某驾驶的豫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经抽血检测,陈雷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3.53㎎/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认定,陈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雷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事故现场图、车辆、抽血照片8幅、陈雷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证人卢某、赵某、金某证言、被告人陈雷供述及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雷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雷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雷的刑期从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随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