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正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正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00号罪犯周正军,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足法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正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所获毒资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正军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58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185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644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7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周正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正军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正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正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