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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司惩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某捷与被执行人蒋某、岳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621司惩90号被拘留人:蒋某,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水心盛组团3B幢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505094827。本院在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商初字第174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捷与被执行人蒋某、岳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蒋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捷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蒋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妨害了民事诉讼,阻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蒋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陶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