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海涛与于宜兵、曲厚丽、王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海涛,于宜兵,曲厚丽,王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蔡海涛,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被执行人于宜兵,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曲厚丽,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西渠格村。被执行人王建勇,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汤泊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海涛与被执行人于宜兵、曲厚丽、王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拟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于宜兵名下、用于抵押贷款的、位于文登区北山街20号3单元505室房产。因被执行人于宜兵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公告送达期间对本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