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58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董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