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58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董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