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洪刚与郭勇、安阳市永昌煤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刚,郭勇,安阳市永昌煤业有限公司,安阳市瑞益丰煤业有限公司,郭昌,郭红,郭庆祥,付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943号申请执行人孙洪刚,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勇,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永昌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昌。被执行人安阳市瑞益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现伟。被执行人郭昌,男,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红,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庆祥,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现伟,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洪刚与郭勇、安阳市永昌煤业有限公司、安阳市瑞益丰煤业有限公司、郭昌、郭红、郭庆祥、付现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勇、安阳市永昌煤业有限公司、安阳市瑞益丰煤业有限公司、郭昌、郭红、郭庆祥、付现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勇、安阳市永昌煤业有限公司、安阳市瑞益丰煤业有限公司、郭昌、郭红、郭庆祥、付现伟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明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