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俊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俊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558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俊得,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7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俊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俊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俊得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上蔡县塔桥乡三门闸附近,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孟俊得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0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俊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梁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现场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1624号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孟俊得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俊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俊得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俊得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孟俊得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俊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俊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田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郝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