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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9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迈科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迈科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098号原告: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火电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7176093-6。法定代表人:史超,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电厂路终端火电5号单身楼16号,身份证号码410402197003041071,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电厂路中段34号,身份证号码410426196812205538,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迈科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高新技术工业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B座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2344XN。法定代理人:杨延华,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迈科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为339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的33900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冬红审判员  程胜亮审判员  雷英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珏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