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庆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庆磊,刘美,宁尚华,陈尚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2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被执行人:吴庆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刘美,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宁尚华,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陈尚娜,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庆磊、刘美、宁尚华、陈尚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238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吴庆磊、刘美、宁尚华、陈尚娜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颜 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