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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解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4**建民初字第031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被执行人没有给付,本院去被执行人家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一张债权权利凭条,债权的欠款人是梁某,胡某。(也就是梁冬梅胡玉林下欠被执行人贾宏峰的)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年辽14**建民初字第3155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第一部分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