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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贺俊斌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安帅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俊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安帅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773号原告:贺俊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51号瑞杰科技中心A座20层)。法定代表人:李罡,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帅。原告贺俊斌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安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贺俊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俊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贺俊斌负担。审判员  杜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时雅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