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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乔飞与党广明、裴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飞,党广明,裴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72号原告乔飞,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尹建华,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广明,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国英,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飞与被告党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共计47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