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银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红卫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红卫,三门峡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49号申请人:洛阳银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党湾村6号。法定代表人:李彬伟。被申请人:张红卫,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三门峡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开发区209国道与虢国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新。被申请人:洛阳市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出口路79号C01。法定代表人:朱振立。申请人洛阳银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红卫、三门峡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银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三门峡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豫M×××××车辆、洛阳市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豫CXX**挂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三门峡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豫M×××××车辆。二、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市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豫CXX**挂车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