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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杭州来来制衣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美事达服饰有限公司、袁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来来制衣有限公司,新昌县美事达服饰有限公司,袁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359号原告:杭州来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高杏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钦君,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敏,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美事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三花路南岩美墅紫荆园B51-8。法定代表人:金一利。被告:袁齐,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来来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美事达服饰有限公司、袁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来来制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来来制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来来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4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来来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灿二○一七年八月二无书记员  徐锋?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