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燕珠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燕珠,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文盲,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欢生、陈娴媛,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燕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燕珠及其辩护人陈娴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燕珠与被害人吴某1系同居情侣关系,长期在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银湖村被害人吴某1住家共同生活。被害人吴某1于2016年5月被查出患有食道癌后在家卧床养病,日常由被告人陈燕珠照顾、护理。2016年10月28日中午,吴某2到被害人吴某1住家看望被害人吴某1,后因房屋问题责骂被害人吴某1。被害人吴某1在吴某2离开后,因身体状况恶化无法言语,用手指跟被告人陈燕珠做出弯型手势,被告人陈燕珠认为被害人吴某1要其帮助结束生命,遂先后用布条、背包带勒被害人吴某1的颈部,用棉被捂压被害人吴某1的口鼻,致其窒息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陈燕珠将其日常用品打包后雇佣三轮车返回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登岗镇安乐村其住家,并打电话给被害人吴某1的亲属告知吴某1已死亡的情况。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1符合软性条状物勒颈及软性物捂塞口鼻部致窒息死亡。被告人陈燕珠于2016年10月28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燕珠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情节较轻,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燕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材料等。被告人陈燕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陈燕珠辩护称:一、被害人吴某1的病情已达到晚期,请求被告人陈燕珠帮助他解脱,被告人陈燕珠基于被害人的请求帮助被害人自杀,且在实施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故其杀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二、被告人陈燕珠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吴某1的亲友对陈燕珠表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陈燕珠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被告人陈燕珠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吴某1(1957年7月17日出生)一直未婚,且左眼残疾。案发数年前吴某1到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一工厂务工,与同厂务工的已丧偶的被告人陈燕珠相识并交往,后二人长期在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银湖村吴某1的住处共同生活,感情和睦。吴某1、陈燕珠还向吴某1二姐吴某2提出过其二人准备结婚,但遭吴某2反对而未果,但二人仍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2016年5月,被害人吴某1被查出患有食道癌,经在医院短期治疗后回家养病,被告人陈燕珠遂独力承担对吴某1的照顾、护理。乡邻悉皆赞许。至案发前,被害人吴某1因病情日益严重,进食困难,身体日趋消瘦,且生活不能自理,多次让被告人陈燕珠返回揭阳老家,但陈燕珠因被害人吴某1无人照顾护理而不忍离开,一直在其身边照顾其生活起居、服药调养。在吴某1患病期间,吴某1之姐吴某2要吴某1搬回老屋居住,腾出现居住的房屋给其一方,遭吴某1拒绝。2016年10月28日中午,吴某2到吴某1住家看望吴某1时,又因房屋问题再次责骂吴某1、陈燕珠。吴某1在吴某2离开后,遂萌发了自杀念头,因身体状况恶化无法言语,用手指向被告人陈燕珠做出弯形手势,示意被告人陈燕珠帮助结束生命,陈燕珠遂先在吴某1手势指引下用布条、背包带勒吴某1的颈部未果,后又在吴某1的手势指引下用棉被捂压吴某1的口鼻,致吴某1窒息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陈燕珠将其日常生活用品打包后雇佣一辆三轮车返回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登岗镇安乐村其住家,并于途中打电话给吴某1的亲属告知吴某1已死亡。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1符合软性条状物勒颈及软性物捂塞口鼻部致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的方位及其概况。侦查人员在现场床下地面上靠床尾位置提取一条红紫相间的绳子(已提取),绳子长198CM,宽5.3CM;在天井东北侧门边地面上一个红色垃圾袋,提取一条红色布绳,布绳长92CM,宽6CM,一端有打结,布绳两端断口均不整齐。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吴某1符合软性条状物勒颈及软性物捂塞口鼻部致窒息死亡。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拍照,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燕珠处扣押了手机2部,林某2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自行车1辆、煤气瓶2个、电视机1台、高压锅1个、衣服1袋。4、证人郑某1提供的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病历,证实吴某1于2016年5月18日到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住院,经诊断胸上段、胸下段食管鳞癌双发癌明确,医院向患者家属详细告知病情,并建议接受积极手术治疗。患者及家属商议后,拒绝进一步诊治,于2016年5月27日出院。5、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提取了陈燕珠的血液及陈燕珠身上的一条褐色裤子、一件红黄白色相间的短袖T恤上衣、一双粉红色拖鞋。6、证人吴某2(吴某1的胞姐)的证言,证实其弟吴某1一直未婚娶,陈燕珠的丈夫已经死了。两三年前,吴某1在彩塘打工,认识了同在一工厂的陈燕珠,后燕珠一直有来找吴某1,两人还经常同居。期间,吴某1说他要娶陈燕珠,陈燕珠也有跟本人说她要嫁给吴某1,但其没有同意他们结婚,他们二人一直保持着同居关系。2016年5月吴某1到汕头市中心医院检查出患癌症,住院16天后选择不做手术出院回家。吴某1在医院住院的时候,其打电话给吴某1跟他商量让他去老房子居住,将现在居住的房子让出来给吴某5居住。吴某1也同意将房子的钥匙交出,但是陈燕珠不同意。其很生气,加上之前医生说动手术的效果不大,其就在电话里威胁吴某1及陈燕珠说不搬走就不动手术治疗了。第二天其丈夫到医院跟吴某1拿钥匙,陈燕珠仍不肯交出钥匙。其丈夫离开后陈燕珠就拉着吴某1离开医院,他们离开后吴某1才打电话给其丈夫,说他不医了,让其丈夫去帮他办理出院手续。后吴某1还和陈燕珠一起跟邻居说本人吞了其姐给他的5000元。其姐实际没有寄钱来。其当时很生气,想着当时吴某1出院的时候带着7000元回家,就一直没有给吴某1生活费,直到2016年10月26日其才再次给了吴某11000元。之前吴某1存放在本人处5000多元,当时其答应他到他需要用钱的时候,其会凑整10000元给他,当时他住院的医疗费用是3000元,剩下7000元。2016年10月28日12时多,其从汕头带着一锅鱼头汤来吴某1家,看望吴某1,看见吴某1和燕珠坐在屋内喝茶,当时吴某1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没有任何异常。其系来收拾一间房间给其姐吴某11燕住,其姐次日要从海南回来,到了二楼,其发现楼上房间的屋顶被捅破了,房间内的被子都湿了。其就到楼下骂吴某1和陈燕珠,吴某1听到其在说他,就自己爬上床,盖好被子。13时许,其离开吴某1家,然后到周边的亲戚家坐,十几分钟后,到张厝陇找其孙女婿张某1。17时许,其丈夫郑某1打电话说亲戚吴某3电话过来说其弟死了。19时多吃完晚饭,其和张某1、吴某4、吴某5一起来到吴某1家,房间一片漆黑。其几人就推门进去。张某1、吴某4、吴某5都喊小叔。张某1把房间里的灯插亮后,吴某5看到吴某1在床上躺着,被子盖得很整齐,就小叔小叔的喊,吴某1没有应,吴某5用手去试探吴某1的鼻子是否还有气,吴某5就说:“小叔真的没有呼吸了。其走近一看,发现吴某1的脖子有红色的淤痕,其跟亲戚吴某3说其弟真的死了,但是死得很奇怪,应该要报警的。吴某3就说大家都觉得死得奇怪,就报警吧。于是其就让吴某5报警。当时吴某1的房间内很整齐。但是房间内属于燕珠的东西全部不见了,连墙上的电视机也不见了。吴某3去问吴某9是怎么知道吴某1死的,吴某9说是燕珠打电话跟他说的。吴某1与燕珠二人一直保持着同居关系。其对吴某1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经照片辨认,吴某2对吴某1及与吴某1同居的揭阳女子“燕珠”作了指认。7、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8日19时40分左右,其和姐夫张某1、弟弟吴某5、姑姑吴某2四人到龙湖镇银湖村看望其叔吴某1,当时门关着但没锁,家里也没开灯。其姐夫进去开灯,其几人进去后发现吴某1躺在床上,变得非常消瘦,脖子上有一条红色勒痕,其弟伸手去感应发现他没有呼吸,其才知道吴某1已死亡,后来亲属到场后报警。其叔2015年辞职后有跟一个叫“珠”的女子同居,当天到现场时该女子的东西已经搬走。其有二年没见到其叔,他患有咽喉癌,具体其不清楚。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8日17时多,姑母吴某2到其家中说其细叔吴某1已经死亡,其问吴某2说她中午去吴某1家中,还说他中午有吃饭,怎么那么快就死亡。吴某2听后就打电话给吴某4、吴某5,告知吴某1死亡一事。19时多,其和吴某2、吴某4、吴某5到吴某1家中,见木门关着,里面没有灯光,其拿出手机打开灯光,进入屋内见吴某1仰面躺在床上盖着一张棉被,其几人叫他,他也没反应,并发现他脖子有伤痕,已死亡,亲戚到场后,吴某5就报警。吴某12015年下半年认识了一个揭阳女子,后两人同居。经照片辨认,证人张某1对吴某1、陈燕珠(和吴某1同居的揭阳籍女人)作了指认。9、证人吴某5的证言,证实其之前一直在浙江做生意,最近其二姑和两个姐姐打电话告诉本人,说现在叔父病得比较重,可能也活不了太久,那个和其叔父同居的揭阳女子要将叔父的一块厝地卖掉,让其回来处理这些事。2016年10月28日其回到潮州,下午6时多,其姐夫张某1到高某站接本人到他龙湖镇张厝陇家中。当时其二姑吴某2、大姐吴某11香也都在场。二姑吴某2跟本人说她刚才接到亲戚的电话,说其叔父吴某1去世了。二姑说她中午一时多刚从叔父家中出来,当时他还好好的,所以有点不相信他去世。到了晚上7时多,其二姐吴某4也到来,其就和二姑吴某2、二姐吴某4、大姐夫张某1四人一起去看叔父。其几人到的时候,家里的大门是关着的,没有锁,其几人推开门进去,里面关着灯一片黑暗,没有动静,房间里面没有其他人。其先去打开灯,转身已经看到其二姑她们正在叫其叔父吴某11贵(桂),他当时躺在客厅床上,其几人叫了他很久,都没有反应。其用手去探他的鼻孔,已经没有气息,后来再仔细一看,发现他的脖子喉结上面有一条长10多公分的血痕,鼻头和嘴唇也有几片红色的痕迹,感觉很可疑,其怀疑有可能是他人杀他的,所以就报警。其听说是那个揭阳女子告诉了村里的一个亲戚说吴某11贵死亡。其一方主要是其二姑与揭阳女子有矛盾,她认为揭阳妇女是贪图其叔父的财产,所以对该女子印象不好,前段时间让其叔父搬到老房子去住,但该女子不同意,双方发生口角。其叔父大约一年前是做保安的,有固定收入,平时其也会多多少少拿点钱给他,但他也谈不上多有钱。自从其叔父跟揭阳女子同居后,其几人也很少拿钱给叔父。经照片辨认,证人吴某5对吴某1作了指认。10、证人吴某6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8日17时多,其听说邻居吴某1在家中死亡了。吴某1的家庭比较贫穷,也没有结婚,在几年前,他有带一个女人回家,这几年都是跟他带回家的女人生活在一起。他们的感情很好,一起出去走还有牵手。2016年的6月份中旬,吴某1到其家里坐,说他在3月份到汕头市检查出患有食道癌,治疗费用需要十几万元,他要把他家的种苗地卖给本人。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他还有去其家三次,每次都是叫本人向他买地,但其都没有答应他。2016年10月18日晚他到其家时,身体已经很虚了,没有力气,当时他跟本人说了一句话“你能跟我买地我就感谢你”,然后就只是用手比划了。2016年10月26日傍晚,吴某1的姐姐吴某2到其家门口,很凶地喊本人,叫其到吴某1家谈,还说吴某9也在那里。其说你们要谈就去谈,你们不让吴某1卖地是你们的事。吴某2还说谁要跟吴某1买地,连吴某1也一起买去。经照片辨认,证人吴某6对吴某1、陈燕珠(和吴某1同居的揭阳女子)作了指认。11、证人吴某7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8日下午13时多,其妻曾某1说,一个上次叫其帮忙载柜子去揭阳的打电话来,叫其去永安里载她去揭阳。听后,其知道是吴某1的同居女子“阿某”,其正准备出门时。“阿某”再次打电话跟本人说,先不要去,等她打电话再去载她。之后直到16时30分左右,“阿某”打电话叫本人去载她。其来到吴某1家门口入内的空埕,当时没有看到吴某1。其帮“阿某”将一些货物搬上车,载了两个煤气瓶、一辆自行车、一台电视机及一些打包好的生活用品。在吴某1对门的妇女问“阿某”要去哪里。“阿某”说她要载东西回家。对门妇女问她回去后是否还要回来。“阿某”说不回来。对门妇女继续问她有没有跟人说。“阿某”说等会再打,然后就在哭泣。其也没有理她,继续搬完东西。接着,其载“阿嫂”和一些货物来到揭阳市安乐村“阿某”的老厝那里,帮她搬好东西后就回家了。直至21时左右,其才得知吴某1在家中死亡。经照片辨认,证人吴某7对吴某1、陈燕珠(“阿某”)作了指认。12、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8日14时左右,之前来叫过三轮车的女人打电话说叫其丈夫吴某7去帮她载货。其问她是谁,住哪里。她说上次载过一个衣柜的地方。其去叫其丈夫的时候,该女子又打电话说晚点再去。16时多,该女子又打电话来,后其丈夫就开着三轮车过去了。13、证人吴某8的证言,证实吴某1系其堂兄。2016年10月28日下午其在龙湖镇下阁市场卖柚子,晚上6时多回家时听邻居说吴某1去世了,说可能是被人搞死的。后来其查看手机,发现有二个来电分别是17时17分和17时18分各打了一次,系吴某1原来在用的手机号码。其也没有打回去。吴某1没有娶老婆,在四、五年前,他认识了个揭阳女子,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其平时也叫那名女子“阿某”。平时他们二人还经常一起在外面散步,也没有听过他们有吵架什么的。最近一次见到吴某1是一个月前,他当时出来外面钓鱼。精神还不错,只是说话小声一点;最近其没有见过他,他也好多天没有出来,听说他后来不太吃东西,也不能说话。吴某1在2016年初检查出病,大约三个月前,吴某2就要吴某1二人搬到老厝去住,说要将房子留给侄子结婚,但吴某1二人不同意,双方因此吵架,其帮双方调解过但没有谈拢。经照片辨认,证人吴某8对陈燕珠(和吴某1同居的揭阳女子)作了指认。14、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吴某1的堂叔父。吴某1未结婚,有和一名揭阳女子同居,同居了有两年多的时间。2016年4月份前后吴某1检查出有食道癌。2016年10月28日下午17时多,吴某11峰来其家和本人说吴某1去世了,问本人有没有吴某2的电话号码。其直接打电话向吴某2告知吴某1去世的事,叫吴某2快点过来处理后事。当吴某2来到吴某1住处后,就叫本人过去,说吴某1可能被人勒死了,要报警,其就说你们自己决定,后其一直在吴某1住家外面,没有进去看吴某1的情况。该女子与吴某1两个人的关系不错,有时候会看到两人牵手去散步,在吴某1从今年的四月份前后检查出有食道癌后,都是该女子在照顾吴某1饮食起居。四五天前的一个晚上,其到吴某1家看到他躺在床上,说话声音很虚弱。吴某1在2016年4月份检查出食道癌在医院住院期间,吴某2就对吴某1说要他搬出所居住的房屋,将房屋让给吴某5结婚用,但吴某1不答应,双方吵过几次架。2016年10月28日下午13时多,吴某2到其家跟本人说吴某1将家里的屋顶捅破,故意不让出房屋,吴某2很生气就骂了吴某1,骂得很难听。经照片辨认,证人吴某3对吴某1、陈燕珠(和吴某1同居的揭阳女子)作了指认。15、证人吴某9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8日17时19分,号码为134××××2134的电话打到本人的手机上,接通后对方是一女性,是与其堂兄同居的一名中年妇女,该中年妇女和本人说其堂兄吴某1去世了,要本人去和其叔父说一声,并说她现在回到家里了。其挂断电话后就走过去其叔父家里和其叔父说了吴某1去世一事,然后其就回家了。在通话过程中,该女子没有说吴某1是如何去世的。大概四五天前的一个晚上,其有去到吴某1的家里,当晚吴某1躺在床上,精神状况和平时差不多,人很瘦,瘦得像皮包骨的样子,说话声音很小,应该是生病的原因,不知道具体生什么病。吴某1近期的身体状况不太好,听和吴某1同居的妇女说吴某1最近是吃不下饭。经照片辨认,证人吴某9对吴某1、陈燕珠(和吴某1同居的女子)作了指认。16、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吴某1与他女友“老陈”是同居关系,“老陈”于三年多前搬来吴某1家住,他们很恩爱,每天出双入对,从没吵过架。自从吴某1生病后,“老陈”一直在家照顾他。吴某1的姐姐不但没有照顾,还骂他们夫妻二人。2016年10月28日中午,吴某1的姐姐来到巷子就开始大声骂吴某1是在装死,骂“老陈”,叫她回揭阳。到16时多,其看见“老陈”在巷子里哭,还在收拾东西准备上三轮车,其问她什么事,她哭着说“吴某1被他姐姐骂到很生气,喉咙起痰”。然后弯曲右手的食指(意思是吴某1已死了),其安慰她,她说自己辛辛苦苦照顾,还被他姐姐驱赶。说完哭得很伤心地走了。很多邻居都出来安慰她。陈燕珠是好人,吴某1觉得她很辛苦叫她回揭阳,她都不愿走,她跟邻居说至少也得等吴某1确实不行了,她才会离去。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老陈”经常到揭阳去找她以前的儿女拿钱给吴某1看病。经照片辨认,证人林某1对吴某1、陈燕珠(“老陈”)作了指认。17、证人郑某1(吴某1之姐夫)的证言,证实吴某1与一揭阳籍女子“燕珠”是同居关系。2016年5月份吴某1在汕头市肿瘤医院检查出患有“胸中下段食道癌”,病情非常严重,需要做手术,因经济有限,其建议他搬到老房子住,将他现在住的房子让给他侄子吴某5居住,后其发动亲戚抽筹钱给他做手术。但他不同意,并私自离开医院,其就不再理他。其当天接到吴某3的电话说吴某1已死亡,其就打电话叫其妻吴某2去看。其最后一次见到吴某1是在2016年6月份,至案发已有将近5个月没有见到他。经照片辨认,证人郑某1对陈燕珠(和吴某1同居的揭阳女子)作了指认。18、证人吴某10、许某真的证言,证实吴某1与陈燕珠是同居关系,二人感情很好。吴某1得癌症,死前已不能起床,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说话。吴某1的亲属都不理他,全靠陈燕珠一个人照顾,陈燕珠是好人,请求政府对她从轻处理。吴某10证实陈燕珠到银湖村有三年多了。19、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其母陈燕珠于五六年前在彩塘的工场认识吴某1,后同居,二人的感情很好。2016年5月份吴某1在汕头市肿瘤医院住院,其有到医院看望吴某1并拿2000元给他,吴某1亲属要求他搬到老房子住才给他治疗,但吴某1为了能让其母亲住好一点就不同意,放弃治疗回到家里。其陆续有到吴某1家看望他们二人,并先后拿6000元给他们补贴。吴某1跟本人说他居住的房子过世后可能要给他哥哥的儿子,让其母把家里可以用的东西都搬回去,其对吴某1说同意他们二人在一起不是贪图他房子财物,只是希望其母能够生活得更好。经照片辨认,证人林某2对吴某1、陈燕珠作了指认。20、被告人陈燕珠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一致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陈燕珠带侦查人员到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银湖村永安五巷9号,称该处就是其勒死同居男子吴某1的地方;一楼一张铁架床系其将吴某1勒死的地方;二楼一扇窗户铁栏杆处系其拿勒死吴某1所用布条的地方;一楼楼梯拐角处系其拿勒死吴某1所用书包带的地方。被告人陈燕珠对作案工具布条、书包带进行了辨认。21、申请书,证实吴某1的胞兄许某泉(自幼过继给姑母)及银湖村部分村民反映,陈燕珠与吴某1两人同居之后感情一直很好,吴某1患病后陈燕珠一直照顾,陈燕珠因不懂法帮助吴某1解脱,请求司法机关对陈燕珠减轻处罚。许某泉还反映2016年中秋前,吴某1病情加重,叫陈燕珠回乡,陈燕珠为了照顾吴某1不肯离去。认定全案的证据还有公安机关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陈燕珠的身份证实及其他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珠明知身心备受疾苦煎熬的被害人吴某1准备自杀,仍在被害人吴某1的要求和指引下,采用勒颈、捂压口鼻手段致被害人吴某1窒息死亡,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情节上,一、从被告人陈燕珠与被害人吴某1的感情状况看,被害人吴某1系单身且左眼残疾人员,原以务工为生,经济拮据,生活缺乏他人照料,结识丧偶的被告人陈燕珠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彼此顾怜,感情融洽,吴某1得以感受新的生活温暖;期间被害人吴某1身患癌症病重及至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陈燕珠仍不离不弃,独自承担各种生活压力,悉心照料吴某1,实系感情驱动,而非其他利益使然,且情专意笃,普获乡邻好评;此节,有被害人吴某1胞兄许某泉、其他近亲属及诸多乡邻的证言为证。二、从被害人吴某1决意自杀的原因看,案发时被害人吴某1虽身患重病,但有完全的意志自由;被害人吴某1系受病痛及亲人不理解双重煎熬而失去生存的信心,并基于自己意志自由的支配,决意自杀,后以手势比划要求被告人陈燕珠帮其实施;被告人陈燕珠并没有诱骗、逼迫或者唆使被害人吴某1自杀的行为,也没有实施可能引起被害人吴某1产生自杀之念的其他行为。三、从被告人陈燕珠的作案手段看,被告人陈燕珠系在被害人吴某1的要求之下实施,但作案过程下手迟疑,后系在被害人吴某1的指引下,按吴某1指引的手段才帮吴实现自杀,被告人陈燕珠并无积极采用恶劣手段杀害被害人吴某1。四、从被告人陈燕珠的作案动机看,虽然案发前被害人吴某1病痛多时,但一直没有流露过轻生之念,被害人吴某1萌发短见的时间是在案发当天中午因房屋问题被其姐斥责之后,被告人陈燕珠此前并没有任何杀人的预备,被害人吴某1让被告人陈燕珠帮其自杀,属于事发突然;被告人陈燕珠归案后也稳定地供称案发当时吴某1用手指比划弯曲状,其理解按习俗此手势为吴某1有了死的念头,并且他拉着其手做按压手势,其理解是吴某1让人帮助他解脱,当时其没有想太多,头脑一片空白,就按吴某1的比划做了;结合被告人陈燕珠的文化程度、生活背景,并综合被告人陈燕珠和被害人吴某1感情状况,以及被告人陈燕珠作案后离开现场途中还将死讯告知被害人吴某1亲属的行为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陈燕珠实施本案犯罪,并非出于卑劣的动机。五、被告人陈燕珠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综上,被告人陈燕珠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认定被告人陈燕珠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并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燕珠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燕珠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一、虽然被害人吴某1有自杀的意图,但被告人陈燕珠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吴某1死亡,仍实施该行为,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燕珠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被告人陈燕珠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燕珠没有可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被告人陈燕珠判处刑罚,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燕珠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燕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陈燕珠系初犯、偶犯,其在本案中系应被害人吴某1的请求帮吴自杀,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结合前述评判,被告人陈燕珠犯罪情节较轻,且其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目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人具备监管条件,被害人吴某1的部分亲属和乡邻还联名请求对被告人陈燕珠从宽处罚,对被告人陈燕珠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陈燕珠可予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燕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哈少朋审 判 员 谢燕丹人民陪审员 辜国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