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于庆德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686民初1429号原告:于庆德,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栖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3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焕洲,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保险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于庆德将其所有的鲁Y×××××号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其中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中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76003.2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0万元/座*4座及玻璃单独破碎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不计免赔率险等。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29日0时起至2016年8月28日24时止。2015年9月29日17时30分,刘建驾驶鲁A×××××号轿车沿文三线由南向北行至文三线与蓬水线十字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于庆德驾驶的鲁Y×××××号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事故经栖霞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刘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于庆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鲁0686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于庆德在此次事故中的合理损失为:车辆维修费30900元、鉴证费700元、医疗费808.8元、施救费890元,共计33298.8元。事故对方鲁A×××××号轿车在鑫安汽车保险山东分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于庆德2000元后,在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比例70%赔付于庆德23909.16元,对剩余损失9389.64元,于庆德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申请理赔,后双方对理赔金额协商未果,致成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庆德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于2017年9月2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于庆德车辆保险理赔款9000元。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于庆德承担。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衣雪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