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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葛慎菊与洛阳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慎菊,洛阳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826号原告葛慎菊,女,汉族,1941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马超,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原告孙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百年家居建材城C-1区1号、2号、3号、03A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军浩,总经理。被告陈军浩,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慎菊诉被告洛阳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慎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慎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葛慎菊承担。审判员 司 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