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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雷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雷波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418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雷波,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5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同年5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雷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杜蕾波,在上蔡县崇礼乡自家超市内,明知是诈骗所得,仍帮助他人以刷POS机扣款、转账并提现的方式,帮助转移诈骗所得20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雷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耿某一、耿某二、杜某、刘某、王某、毛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清单,pos机刷卡记录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雷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雷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雷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杜雷波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苑林林审 判 员  侯会琴人民陪审员  范怀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