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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135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1991年6月21日生,现住址:安阳市。被告:杨某,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生,现住址:安阳市殷都区。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月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