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鲲鹏、李正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鲲鹏,李正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紫溪路天河园小区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3671582Q。法定代表人:杜春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鲲鹏,男,1983年4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楚雄市人,公务员,住楚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翠,女,1982年7月25日生,彝族,大学文化,楚雄市人,公务员,住楚雄市,系张鲲鹏之妻。上诉人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鲲鹏、李正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孔俊审判员 蒋文娟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雅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