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05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梧州市某单位、黎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某单位,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单位,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被执行人:黎某,男,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关于黎某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行审55号行政裁定书中,现被执行人黎某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0405行审55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卢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