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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明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捷诚雅年手袋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明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诚雅年手袋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990号原告深圳市明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广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彭**。委托代理人黄小明,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玲瑜,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捷诚雅年手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272528.22元的财产,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彭**自愿将名下位于**的房产(不动产证号:**)作为担保。2017年8月2日,因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并解除对原告法定代表人彭**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彭**(身份证号码:**)为原告保全担保所提供的位于**的房产(不动产证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捷诚雅年手袋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静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