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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温XX欣塑料制品厂与四川志辉翔雨农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XX欣塑料制品厂,四川志辉翔雨农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122号原告温XX欣塑料制品厂,经营者汪晓秀,住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先锋村**组。委托代理人黄礼高,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志辉翔雨农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志品。原告温XX欣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四川志辉翔雨农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XX欣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方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