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4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彬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46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谢彬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文化程度小学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所地同上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黄磊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445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23日13时13分许,被告人谢彬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某路4KM+200M米路段,被民警挡获。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谢彬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4.6㎎/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辩护人刘敏,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解(护)意见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适用缓刑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谢彬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谢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谢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二个月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毛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任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