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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庆连与谷丽江、张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连,谷丽江,张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071号申请人:李庆连,男,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谷丽江(又名谷立江),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张亿,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李庆连与被执行人谷丽江、张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3月10日本院与申请人李庆连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5月25日本院与申请人李庆连到被执行人谷丽江、张亿家中执行,未发现谷丽江、张亿下落,据悉张亿在山东承包鱼塘平时见不到人,谷丽江做瓦工也很难见到人。2017年8月18日本院与申请人李庆连再次到张亿家中执行,将张亿拘传到法院执行局,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日缴纳标的款两万元,2018年1月30日再次缴纳一万五千元。2017年8月21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张亿拘传到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即日缴纳部分标的款并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