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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玉刚诉王雷正、张亮亮、牛韶芳、苟丽军、孟继兵、第三人秦佃祥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刚,王雷正,张亮亮,牛韶芳,苟丽军,孟继兵,秦佃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499号原告:安玉刚,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现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雷正,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被告:张亮亮,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被告:牛韶芳,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被告:苟丽军,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被告:孟继兵,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第三人:秦佃祥,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立龙,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玉刚诉被告王雷正、张亮亮、牛韶芳、苟丽军、孟继兵、第三人秦佃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损失数额在评估鉴定后确定);3.诉讼费用、评估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0日,原告的司机驾驶×××、×××货车在壶关县集店镇附近被五被告抢走。经查,本院认为:诉讼标的物×××、×××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冠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原告以其系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由主张权利,并提供了其与秦佃祥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的×××、×××车辆内部转让合同及收据,但仅此不足以证明转让的真实情况,即不足以证明原告是该车的实际车主,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玉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安玉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庆菲审 判 员  孙旭光人民陪审员  王文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牛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