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军士、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士,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军士,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泗河办泉兴路西首,组织机构代码:77634281-7。法定代表人:张永胜,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