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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商行与鲁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耀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569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勇,男,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卿荣富,男,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职工。被告:鲁耀军,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鲁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53元,减半收取计145.26元,由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