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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311号贾胜彪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胜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胜彪,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8日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胜彪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戴志锋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彦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胜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贾胜彪伙同方创(已判刑)、汤智祥(另案处理)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半稼州村邹某家,由被告人贾胜彪和汤智祥在旁望风,方创用携带的作案工具起子拧开吴某某停放在邹某家门前的宇锋牌助力车车盖,再用剪刀剪断电线,共同盗得助力车,然后方创骑着该助力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贾胜彪于2017年5月15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7年5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押回归案。2017年6月12日,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贾胜彪退缴赃款3000元发还给吴某某。在审理中,被告人贾胜彪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有相关书证;证人吴某某、邹某、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贾胜彪及同案人方创、汤智祥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胜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贾胜彪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胜彪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贾胜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胜彪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胜彪有犯罪的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胜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贾胜彪的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志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