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海南、陈国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南,陈国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916号申请执行人:林海南,男,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孔文朝,系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国除,女,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林海南与被执行人陈国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40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国除应向申请执行人林海南支付本金10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海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国除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既没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我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国除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8月2日,被执行人陈国除尚欠申请执行人林海南��民币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800元、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9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林海南发现被执行人陈国除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林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季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