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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龙军、许宪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龙军,许宪忠,刘雪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989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前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信贷主管。被告:徐龙军,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许宪忠,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雪梅,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龙军、许宪忠、刘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龙军、许宪忠、刘雪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龙军、许宪忠、刘雪梅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徐龙军、许宪忠、刘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建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