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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郑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郑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595号原告:罗某,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罗某与被告郑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罗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