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柴伟星、柴盼与被上诉人黄艳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伟星,柴盼,黄艳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柴伟星,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柴盼,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萍,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斗,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波,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柴伟星、柴盼因与被上诉人黄艳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上诉人柴伟星、柴盼在一、二审中均称没有收到被上诉人黄艳斗的现金30万元,该借条形成日期是2014年1月20日,并陈述出具借条签字时债权人及借款金额处为空白。2、王康彦在2016年12月13日情况说明书中说明2013年11月2日,柴伟星向其借款145500元(打入柴益帐户),2014年1月22日,柴伟星再次借款133800元(打入柴益帐户),那么,王康彦出借给柴伟星的两笔借款与被上诉人黄艳斗出借给柴伟星的30万元借款是什么关系?黄艳斗与王康彦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王康彦与其陈述的“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王康彦将借据交于公司保管后,其借据现在何处?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柴伟星的30万元是怎么支付的?本案发回重审时一审法院应予以查明。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柴伟星、柴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