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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550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付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2000���;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衣服,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不予支付,在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6年7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6年7、8、9、10每月向原告偿还2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给其所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其货款82000元;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该货款及欠条的产生过程。被告孙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参辩意见。对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欠条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处采购服装,截止2016年7月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8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告收货后,不按欠条承诺的时间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的请求,有证据支持且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王某某货款8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将受理费1850元及公告费800元,与上述货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延昌审 判 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马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瑶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