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4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俊喜、韩瑞芬、宋岩刚、罗秀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俊喜,韩瑞芬,宋岩刚,罗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张立被执行人:刘俊喜,男,汉族,60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韩瑞芬,女,汉族,60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路阳光颐园9号楼1单元401户。被执行人:宋岩刚,女,汉族,38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罗秀锋,女,汉族,39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俊喜、韩瑞芬、宋岩刚、罗秀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49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锦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