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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志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6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斌,男,199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碧凤、张聪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黄志斌到本村黄某2家中,将黄某2放在卧室床下一摩托车尾箱内的3000元人民币盗走。2、2017年8月份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志斌到本村黄某2家中,将黄某2放在卧室里床边木板上的300人民币盗走。3、2017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黄志斌到本村黄某3家中,将黄某3放在卧室衣服口袋里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4、2017年农历一月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黄志斌到本村黄某4家中,将黄某4放在卧室衣服口袋里的1200元人民币盗走。5、2016年8月份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志斌到本村向某家中,将向某的200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斌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志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志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泽宽人民陪审员  敖士忠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庞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