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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刑初38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92年9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登记住址: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组***号。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晨曦花苑小区**号楼**楼*户。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某1,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6〕360号及松检公诉刑变诉起诉〔2017〕1号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宁、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1日、22日,被告人宋某冒充松山区刑事侦查大队民警身份,以其能帮助被害人胡某1的儿子胡宗超和被害人胡某2的弟弟胡宗波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先后在赤峰市松山区刑警大队门前宋某车里、松山区松北家园7号楼楼下陈某1的车里骗取被害人胡某122000元,骗取被害人胡某2人民币20000元。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宋某以能为王某2、张某1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王某2、张某1人民币30000元。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宋某以能为陈某2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陈某2人民币45000元。综上,被告人宋某诈骗作案3起,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11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胡某1人民币22000元,赔偿胡某2人民币2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宋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王某1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有诈骗罪的定罪无异议,对认定诈骗金额有异议,宋某为被害人王某2、陈某2办理公租房所收取的75000元,其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其最终没办成的原因系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所致,因此,该笔金额应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宋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2、宋某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3、宋某无前科、劣迹,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22日,被告人宋某冒充赤峰市松山区刑事侦查大队民警身份,以其能帮助被害人胡某1的儿子胡宗超和被害人胡某2的弟弟胡宗波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先后在赤峰市松山区刑警大队门前宋某车里、赤峰市松山区松北家园7号楼楼下陈某1的车里骗取被害人胡某122000元,骗取被害人胡某2人民币20000元。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宋某以能为王某2、张某1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王某2、张某1人民币30000元。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宋某以能为陈某2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陈某2人民币45000元。综上,被告人宋某诈骗作案3起,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11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胡某1人民币22000元,胡某2人民币20000元。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宋某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上网追逃。2016年8月29日在赤峰市××区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16日08时25分,胡某1报警称,其被宋某以帮其亲属办理取保候审为由,诈骗人民币22000元。2、被害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他儿子胡宗超因涉嫌强迫卖淫被刑事拘留,他想给儿子办理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其侄女胡小娜说她男朋友的朋友陈某1认识一个叫宋某的人,说宋某能办取保候审,需要2万元的保证金。2016年4月21日,他和胡小娜、胡某3、胡显柱等人与宋某见面后,宋某说自己是刑警队的,以前也在向阳派出所、铁东派出所等地上过班,并说人就是他抓的,办理取保候审找他”老大”。随后他去银行取了钱,在刑警队门口把20000元现金交给了宋某。宋某承诺人最晚在2016年4月28日或29日出来。后宋某又要了2000元,第二天他将钱交给了宋某。之后,他找宋某查问情况,宋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他,最后还骗他们2016年5月4日可以去看守所接人,他们去看守所后,宋海海继续找各种理由骗他们,最后宋某说办不成了,让他们把卡号发过去,将钱退给他们,但钱始终也没给退,随后就联系不上宋某了,所以打电话报了警。3、被害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她别名叫胡小娜。她弟弟胡宗波和叔叔家的弟弟胡宗超因涉嫌强迫卖淫被刑事拘留,她丈夫孙建新找朋友陈某1问联系办取保候审的事情。2016年4月20日,陈某1把她和孙建新约出来在陈某1的车上见的宋某,宋说自己是刑警队的,此案是他”老大”主管,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得交2万元的保证金。2016年4月21日,她去胡某1家商量此事,在路上,宋给她打电话,说要去提审胡宗波,问她是否有要说的或者传纸条出来。后宋持续打电话催她,她们商量后决定找宋办理取保候审,并跟宋说胡宗超的也找他办,当时宋说胡宗超的也需要2万元。2016年4月21日中午1时许,她与胡某1、胡某3、胡显柱等人与宋某见面,宋说自己以前也在向阳派出所、铁东派出所上过班,后来调到刑警队的,还说没进看守所之前能把人放出来。现在办理取保候审需要2万元的保证金。2016年4月21日下午14时许,宋让她将钱送至松山区刑警队门口,她、胡某3、胡某1、刘晓东一同在宋某的车上将2万元钱给了宋某,宋说最晚下周四、五人就能出来。当晚,宋打电话说胡宗超得交22000元,多出的2000元是给中间人办事的钱。她们将胡宗超的钱湊上后于第二日下午14时许将钱送到了松山区松北家园宋某处。之后,她经常打电话催宋某,宋每次都以办着或找局长签字为由推托。2016年4月29日下午17时许,,她接到一个自称是松山区公安局的人的电话(号码为:133XX****XX),让她们5月4日去看守所接人,之后再打此电话就不接了。2016年5月14日上午,宋某让她们去接人,其间以各种理由骗她们最后人也没接上,直到下午17时许,宋说事儿办不成了,要退钱,但至今也没给退钱,人也联系不上了。4、被害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老家的房子不能住了,他与妻子张某1在赤峰市红山区贾营子租房子住。2016年8月18日,他侄子王某3打电话称一个叫宋某的能办出公租房,需要3万元钱,如果想办8月19日把钱交上。第二日,他与妻子张某1、侄子王某3与宋某见面,他在邮政储蓄所支了3万元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也一同交给了宋某。当时宋说公租房在新城区阳光小区,中秋节就能入住。到了中秋节房子也没下来,他让王某3问宋某,王某3说找了好多次宋一直不在家,后听王某3说宋被抓了,他们去松山区刑警大队,警察说案子已到预审大队了,他就报警了。在他找宋某办理公租房期间,宋某曾找他,让他帮忙联系其他办理公租房的人,他将隔壁卖菜的陈某2介绍给宋某。宋让陈交了45000元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后来也没办成。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她与丈夫王某2一直想买处便宜的房子,便将此想法告诉了王某2的侄子王某3,让王某3帮忙给联系一下。2016年8月18日晚上,王某3打电话说3万元能买一处公租房,问她们是否要。她们觉得挺便宜就同意了。第二天她们与王某3在赤峰市××区附近见的帮她们办房子的宋某,她们在旁边的邮政储蓄支了3万元现金交给了宋,宋说8月节前房子能入住。到了8月节时房子也没办下来,她让王某2给宋打电话,但宋的电话一直关机联系不上,后来听说宋被抓起来了,她们才知道被骗了。6、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她在赤峰市山西营子市场卖水果。2016年8月18日上午她听邻居王某2说要去交办公租房的钱,她让王某2帮她也问问,也想办一个。下午15时许,王某2说有公租房,45000元一处,问她要不要,她觉得行,就说要一处,王某2让她回去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手续。8月23日上午,王某2领来一个年轻男子说是办公租房的人,让她把钱和手续交给对方,她将钱和手续交给对方后,对方给她留了手机号,并称房子8月节前就能住进去。她等了半个月左右,打对方的电话发现手机停机。后来听王某2说办理公租房的男子被抓了,她才知道被骗。7、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1日上午九点左右,他去胡某1家聊天,后来胡某2也来了,说宋某能给胡宗超和胡宗波办理取保候审,办不成退钱。中午十一点左右,他和胡某2、胡某1、胡显柱等人与宋某见面,宋某说他是在松山区刑警队上班的,以前还在向阳派出所、铁东派出所上班,还说胡宗波和胡宗超这个案子就是他办的,因为胡宗波和胡宗超不是主犯所以能办取保候审,每个人需要交20000元保证金,最晚在2016年4月28日或29日就能把人放出来,让他们下午两点半左右去松山刑警队给他送钱。下午一点左右,胡某1将20000元现金交给了宋某。2016年4月22日中午,胡某2给了宋某20000元,还让胡某1抓紧把剩下的2000元交上。后来他听说宋某让胡某1和胡某25月4日去看守所接人,但是最后人没接回来,钱也没要回来,后来得知他们被宋某骗了。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他和宋某是一个村的。2016年4月底,他朋友孙建新给他打电话说胡宗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了,让他帮忙找找人。他便想起宋某在铁东派出所上班就给宋某打了电话,当时宋某说:”这件事好办,早说就把人给你放了,这个案子就在我们手里,我们老大主管这个案子”。第二天,他开车拉着宋某、孙建新和胡某2见面,宋某跟他们说以前办过取保候审,得交20000元保证金,2016年4月29日就可以办出来,然后宋某他们之间互相留了电话。过了一两天,胡某2给他打电话说要给宋某送钱,然后他就和胡某2、胡某2的叔叔去给宋某送钱,胡某2用一个牛皮纸包着钱给了宋某。又过了几天,宋某说5月4日能放人,他就把这件事告诉了胡某2,又过了几天宋某和他说事办不成了,到时候把钱退了,但是后来他听说钱也没收到,而且也联系不上宋某了,他知道宋某一共收了42000元,自己并没有从中获得好处。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宋某给他打电话说让他给一个电话号码打电话,电话打通后就跟对方说”快了,等几天”,因为他知道宋某在铁东派出所当警察,以为是工作上的事,就按照宋某说的打了电话。后来那个女的总给他打电话,因为忙也没接。宋某告诉他”接电话吧,明天就不让那个女的打了,接了就说快了,马上完事了”,后来那个女的就没在打,知道前几天听说宋某因骗别人钱被公安机关拘留了,民警找他,他就把情况说明了。10、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他与宋某在一个小区居住,平日里关系尚好。2016年5月份,他想给他老叔王某2办廉租房,去相关部门询问时得知,今年的廉租房已经停办了。后来他听宋某说给别人办理廉租房,就让宋某给他老叔也办一个。2016年8月18日,宋某打电话称手里有两个新城区阳光小区公租房的名额,3万元一个,19号是最后一天,抓紧交钱,随后他就把这件事告诉了王某2。19日中午,他和王某2、张某1等人将相关手续以及30000元现金给了宋某。当时宋某承诺廉租房的位置在阳光小区,户型和楼层都可以选,八月节前一定能住进去,而且房子几年后就以半价卖给个人。后来就联系不上宋某了,最近听熟人说宋某因为诈骗被抓了,他才知道被骗了。11、证人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他在松山区香格里拉小区申请下来一处公租房,由于面积太小,就将此房退回。2016年他又申请下来一处位于新城区阳光小区的公租房,现他妻子在居住。2016年前他遇见宋某,在说话中宋某问过他公租房的事情,他说将申请下来的小平米公租给退了。宋说他老丈人没房子住,想买他的公租房,让他给想想办法,他说自己都没房子住,弄不到。2016年8月份,宋某又打电话问公租房的事情,他将一个发小广告的人的电话告诉了宋某,不知道他们是否联系。1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松山区住建局保障办公室的主任。松山区公租房申请步骤是,申请公租房的居民在本辖区居委会报名,由办事处审核后上报松山区住建局,再由松山区住建居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调档审核,最后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和摇号。2016年共分了二批公租房,2016年8月月8日一批、9月2日一批。2016年的公租房都是2015年以前申报的,2016年已经停止申报了,他们将停止申报的事宜用电话、网络等通知给各办事处了。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18日11时45分,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民警在松山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第一询问室内,在见证人胡伟的见证下,将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分别编为1-12号,其11号照片的男子为宋某。经被害人胡某2仔细辨认后确认11号照片的男子就系骗其钱财自称叫宋某的男子。2016年11月8日18时00分,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民警在松山区公安分局联合办案中心询问室内,将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分别编为1-12号,其中8号照片的男子为宋某。经被害人王某2仔细辨认后确认8号照片的男子就系实施诈骗的宋某。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录音光盘证实,胡某1、胡某2与被告人宋某通话时的录音。15、接受证据清单、取款凭条证实,被害人张某1于2016年8月19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款30000元。16、调取证据清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房筹集计划的通知证实,2016年新建(含购买、长期租赁)公租房计划已停止执行。17、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宋某亲属退赔了被害人胡某2、胡某1人民币42000元,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18、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16日,胡某1来到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其被一名叫宋某的男子以帮助其亲属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现金人民币22000元。接到报案后,民警对此案进行调查。经查,户籍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五组144号的居民宋某有重大嫌疑。案发后,宋某负案在逃。2016年8月25日,松山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涉嫌招摇撞骗的嫌疑人宋某网上追逃。2016年8月29日,宋某在赤峰市××区抓获。经讯问,宋某在2016年5月份期间,冒充松山区刑事侦查大队民警的身份,以帮助胡某1、胡某2等人亲属办理取保候审的名义、骗取胡某1、胡某2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自然身份情况。20、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份期间,他在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局铁东派出所当协警,辞职后一直处于无业状态。2016年4月份下旬的一天,朋友陈某1联系他称朋友的弟弟胡宗波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了,问他能不能办取保候审,他说能,并说得需要20000元钱,其中10000元是取保候审的钱,另10000是办事的钱,并承诺给陈某12000元钱。随后陈某1联系胡小娜,他们约于在松山区艳春快餐店见面,在吃饭过程中,胡小娜说除了胡宗波外还有其叔叔家的孩子胡宗超也被抓了,也想办理取保候审。他见胡小娜太年轻,当天就没与他们细谈此事。第二日上午,他与胡小娜及胡小娜的叔叔、胡小娜的父亲等人见面,双方见面后,他谎称自己是刑警队的警察,此案就在他”老大”手里,一个星期就能办出取保候审。后他从胡小娜处收取20000元,从胡某1处收取了22000元。收到钱后,他给了陈某12000元好处费,剩下的40000元赌博输了。他知道自己办不了取保候审,便开始找各种理由骗对方,有一次还谎称手续已经批下来,让对方去看守所接人,并将公安局的朋友刘鑫的手机号告诉胡小娜和胡某1说是公安局的人,同时告诉刘鑫如果有人给他打电话就说手续正在批、在看守所的路上等理由让对方等着。后来拖不住了,胡小娜他们就开始跟他要钱,多次去他家找他,随后对方就报警了。2016年8月20号左右,他的朋友王某3找他想给叔叔办公租房,他收取了对方相关材料后又要了3万元钱,并承诺半个月房子能下来。过了几天王某3的叔叔找他要给一同卖水果的邻居办公租房,他向这名女子收取了45000元,并承诺如果排上号半个月房子就能下来。随后他将收取的75000元予以挥霍。2016年8月29日,他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宋某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某1辩护称,对于宋某给被害人王某2、陈某2办理公租房所收取的75000元因主观没有占有的故意,且未办成系因宋某被收监所致,故不应认定在诈骗金额中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张某2的证言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可以证实,2016年公租房计划已经停止执行,现已无法办理,故公租房未办成是必然的结果与宋某被收监无关,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宋某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其次,被告人宋某在侦查阶段对于其收取75000元的存放位置的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且当庭承认已全部挥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因此,宋某收取的75000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在诈骗金额中,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飞飞审 判 员  董晓磊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倪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