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上海现代时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高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12民初4665号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上海现代时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2-3号307。 法定代表人田智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玲,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高博,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被告为沈阳市浑南区浦江御景湾小区业主,该房屋物业管理由原告负责,被告拖欠物业费。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1、物业管理费5,102元;2、违约金4,897元;3、律师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辩称 □已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 □侵占绿地 □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停放在地下车位的车辆发生挂碰,就赔偿未达成一致。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沈阳市某区某街某号某 房屋 面积 92.43平方米 收费 标准 2.3元/平方米/月 欠费 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 □否 □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 □否 □其他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原告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被告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102元(2.3元/月/平方米×92.43平方米×24个月)。 关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问题,因原告未提供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证据,且考虑到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服务费,故对原告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的车辆损失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 被告高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现代时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费5,102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现代时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高博承担。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高晓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莹 搜索“”